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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棋牌协会章程

Hong Kong Chess and Card Games Association Constitution

(根据香港《社团条例》(第151章)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香港棋牌协会」,英文名称为「Hong Kong Chess and Card Games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社团条例》(第151章)注册成立的非牟利社团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本会不隶属于任何政治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会依托香港「背靠祖国、联通世界」的独特优势,致力于为全球棋牌爱好者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推动棋牌运动的国际化发展。具体目标包括:

  1. 弘扬中华传统棋牌文化,包括中国象棋、围棋、桥牌等智力运动;
  2. 组织各类棋牌比赛、培训及交流活动;
  3. 促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4. 培养青少年对棋牌运动的兴趣,推动棋牌运动进入校园;
  5. 加强与香港及国际棋牌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推进棋牌运动国际化;
  6. 开展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第四条 注册地址

本会注册地址设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地址由理事会决定,并向社团事务主任备案。

第五条 活动范围

本会的活动范围涵盖各类棋类及牌类智力运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五子棋、桥牌、国际跳棋等。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类别

本会会员分为以下类别:

  1. 普通会员:热爱棋牌运动、认同本会宗旨的个人;
  2. 团体会员:支持本会工作的机构或团体;
  3. 荣誉会员:对本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士,经理事会推荐、会员大会通过后授予;
  4. 个人会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棋牌爱好者。

第七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2. 热爱棋牌运动,具有良好品德;
  3. 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批;
  4. 缴纳会费(荣誉会员除外)。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会员大会,对本会事务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及优惠待遇;
  4.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 按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则;
  2. 执行本会决议;
  3. 按时缴纳会费;
  4. 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
  5. 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籍终止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会籍自动终止或经理事会决议终止:

  1. 书面申请退会;
  2. 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且经催缴无效;
  3.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利益;
  4. 其他不适宜继续作为会员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一条 组织结构

本会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会员大会、执行委员会、理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包括: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会成员、理事;
  3. 审议和批准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4. 决定会费标准;
  5. 决定本会解散及财产处理方案;
  6.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召开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执行委员会召集。经执行委员会决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请求,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过半数会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出席会员过半数通过。修改章程或解散本会须经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是本会的核心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执行委员会设以下职位:

  1. 名誉主席1人:统筹协会全面工作,制定战略发展规划,引领协会高质量发展;
  2. 会长1人:统筹协会全面工作,制定战略发展规划,对外代表本会;
  3. 副会长若干人:分别协助会长分管国际交流、赛事运营、青少年培养、会员服务等专项工作,落实协会各项职能;
  4. 秘书长1人:负责协会日常行政事务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衔接,保障会议组织与文件流转高效有序;
  5. 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具体行政、联络及文件管理等事务;
  6. 司库1人:负责协会财务收支管理、预算编制与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职权

执行委员会职权包括:

  1.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3. 审批新会员入会申请;
  4. 聘任或解聘工作人员;
  5. 管理本会财产;
  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执行委员会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本会的决策咨询机构,负责统筹核心业务规划与实施,为协会发展建言献策。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以下职位:

  1. 理事长1人:统筹理事会工作,组织开展协会核心业务规划与实施;
  2. 副理事长若干人:协助理事长推进理事会决议落实,分管专项业务板块;
  3. 理事若干人:参与理事会决策,为协会发展建言献策,协助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职权包括:

  1. 审议协会发展战略及重大事项;
  2. 监督执行委员会工作;
  3. 对协会财务运作进行监督;
  4. 有权列席执行委员会会议;
  5.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各专业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象棋委员会、围棋委员会、桥牌委员会、青少年发展委员会、国际交流委员会、赛事运营委员会等。各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开展专项工作。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1. 会员缴纳的会费;
  2. 政府资助;
  3. 社会捐赠;
  4. 活动收入;
  5. 银行存款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用途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会财产。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制度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合法、规范、透明:

  1. 执行香港会计准则,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
  2. 所有收支须有合法凭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3. 定期向会员公布财务状况;
  4. 每年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费

本会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决定。会费收取及使用情况须定期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四条 修改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以下程序:

  1. 由执行委员会或理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2. 提前14天将修改草案送达全体会员;
  3. 经会员大会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 修改后的章程须于15天内向社团事务主任备案。

第六章 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解散条件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2. 因故无法继续运作;
  3. 被依法撤销注册。

第二十六条 清算程序

本会解散时,由执行委员会或会员大会指定的清算组负责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完毕后,须向社团事务主任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剩余财产处理

本会解散后的剩余财产,在清偿债务后,应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近的其他非牟利团体或慈善机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补充规定

本会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经执行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条 法律适用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社团条例》(第151章)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章程经创会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并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向香港警务处社团事务处注册之日起正式施行。


注:根据香港《社团条例》,社团须于成立后一个月内向警务处社团事务处申请注册。申请时须提交本章程、干事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副本、注册地址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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